任職新竹一間光電廠的游姓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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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取回扣遭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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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被查出6年來竟有將近2千萬的現金分批小額存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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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被檢調單位查出與小三對話、汙點證人的證詞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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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游男始終否認犯行;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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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男犯後全無悔意又態度極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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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共同犯背信罪判處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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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判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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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執行2年10月,同時沒收43萬餘萬元的回扣贓款。判決指出,游男自2006年任職新竹某家光電公司工程師,2011年轉採購,與同事黃男負責採購工程設備及耗材,2014年間游與黃負責辦理一件6千萬預算的採購案。游男得知有2家公司有意投標,為了收取回扣,由黃男出面找其中一間投標廠商的戴姓副總,並達成決標金5%做為回扣,最後戴的公司以6500萬元順利得標,戴事後分別於2016年7月、11月支付回扣146萬元給黃男,直到事件曝光,才未再給回扣。 黃男收到146萬元回扣後,再分給游男43萬,游男不滿拿太少,以通訊軟體向小三徐女抱怨,「我認真在工作,黃認真在A錢」,徐女回「還在為黃的那50多萬不爽」、「他知道其實你已經知道他A了你50多萬這件事嗎?」等對話。檢調查出,游男於2016年時有意讓A家公司成為供應商,還洩露對手底價給A公司,但游男極力否認並辯稱,是為公司利益而進行報價比較,並無背信犯行。黃姓工程師也證稱,得標公司是他熟識的廠商,也坦承收取回扣146餘萬元,分給游男43萬多元。法官查出,年薪約130萬的游男,在2011年到2017年期間有多筆小額現金分別存入,6年來累計金額竟高達1916萬元。雖目前只查到2件回扣事實,但法官仍認為足以認定游男還有向其他廠商索取回扣的慣行。法官審酌,游男身為公司採購人員,明知執行職務應依誠信原則,為公司爭取最大利益,卻為個人索回扣,犯後矯飾其詞,且堅不與公司和解,法官認為游男毫無悔意且犯後態度極劣,堅持雖無前科但不能輕放,依共同犯背信罪判1年10月、犯背信罪判1年2月,應執行2年10月,同時沒收43萬餘萬的回扣贓款;黃姓工程師則因自白且全盤托出,判5個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