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公司求償 宏國副董林鴻明 判賠4.9億

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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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更一審認定林獲十九億四千多萬元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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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十年。金尚昌改名愛山林建設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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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曾為實際負責人的林鴻明、總經理陳祈蒼、財務長董翠華提告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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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林等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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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昨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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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三人應連帶賠償四億九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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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另獨自賠二億五千萬元。林鴻明被控刑案分為淡水米蘭段土地、水仙段土地與不實公告財務報告文件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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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判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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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訴最高法院。金尚昌公司原名「林三號」,林鴻明曾任林三號公司負責人。 愛山林建設主張,林鴻明、陳祈蒼二○○二年將公司所有、向中聯信託抵押借款七億五千多萬元的米蘭段五十九筆土地,以七億五千多萬元賣給王在山等人,但中聯信託沒同意王等人承擔債務,且王等人只付一千多萬元,林、陳就把米蘭段土地移轉登記,讓公司損失四億一千多萬元。林鴻明為規避關係人交易,指示董翠華成立啟揚資產管理公司,再叫陳祈蒼開董事會,決議將已向中聯貸款十一億元的水仙段土地與建照,抵償啟揚受讓取得中聯信託對公司的借款債權。啟揚向中聯信託標購愛山林的不良債權,再藉「以物抵債」方式取得水仙段土地和建照興建權、移轉至人頭地主名下,愛山林因此損失十億多元。高院認為,林鴻明、陳祈蒼未經中聯信託同意就與王在山等人成立債務承擔契約,把米蘭段土地移轉給王,陳當時為總經理,有處分資產的職權,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水仙段部分,因林鴻明指示董翠華成立啟揚公司,又指示陳祈蒼開董事會,害愛山林喪失該土地所有權、興建房子可獲得的預期獲利,三人應連帶賠償四億九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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