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因車禍涉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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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未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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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雄地方法院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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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18日他被警方緝捕到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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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量他涉案情節並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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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以100元交保。法官要求他隔天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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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吳姓男子準時向法官報到。
高雄地院昨天表示,吳姓男子(50歲)在外地打零工,因沒有收到傳票才被通緝,他所涉案件輕微,應該沒有逃亡的必要。
去年10月8日晚上10點5分吳姓男子騎機車,在高市建國四路與河西一路口,追撞前方楊姓女子騎的機車,楊女倒地,造成頭、胸等部位鈍傷,頸部拉傷,路人報警,吳姓男子承認有過失,被高雄地檢署依過失傷害起訴。
高雄法院審理期間,多次傳喚不到吳姓男子,對他發布通緝。
上月18日吳男被高雄市鹽埕警分局緝獲。開庭時法官問他為何拒不出庭,他表示,因靠打零工維生,住所時常更換,沒有收到傳票,並非故意不出庭。
法官考量他所涉過失傷害屬微罪,沒有羈押必要。他通緝身分到案,不宜無保釋放,因而對他限制住居;但他家裡沒入,無法辦理責付,只好讓他交保。吳姓男子口袋只有300元,法官讓他以100元交保,留200元供他搭車、買便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