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顧問社專為民眾提供保險理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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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成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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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糾紛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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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業者訂下違約賠償金規定。台南地院審理一起求償違約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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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業者所訂的契約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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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約無效,駁回賠償金請求,僅判決應賠償所支出的申請費490元,還不夠付2500元的裁判費。
經營顧問社的李姓男子表示,去年元月間該公司人員電訪動完膝蓋手術的林姓農民,告知有農民保險可申請,經前往住處說明及了解身體狀況後,雙方簽下契約。但半途中林放棄申請,造成顧問社損失,因此依照契約規定,以中途違約為由,要求賠償兩萬元違約金,及已支付申請證明的費用490元。
林否認有終止契約,辯稱,勞保局有派員到住處了解,告稱不符合申請的規定;另因勞保局向農會索取資料,農會打電話來詢問,家人告稱是仲介要申請的,後來就沒有消息。
一審以該契約是不平等契約,屬無效契約,駁回顧問社的求償。顧問社上訴,以其他法院判決應賠償違約金的案子,主張求償有理。
李強調正派經營公司,但投保單位為了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先藉由各種手段,引導被保險人撤銷申請,再誘導被保險人重新申請,並以「黃牛」將他們汙名化,以此規避他們應得的服務費用,認為被保險人是在詐騙他們的勞力成本。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所簽訂的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且只對顧問公司有利,連被保險人要終止契約都須對方同意,明顯對林姓農民不公平,因此為無效契約。駁回違約金賠償請求,但林需賠償申請證明的費用490元,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