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讓被告交保 前檢察官判12年

台南地檢署前檢察官宋宗儀被控在嘉義地檢署任內偵辦賄選案時收受300萬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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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被告交保;最高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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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宋宗儀1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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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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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沒收300萬元犯罪所得。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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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宗儀近日將發監執行。
宋宗儀86年間擔任嘉義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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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辦鹿草鄉農會前總幹事王茂雄賄選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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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的兒子王榮聰因擔心父親遭收押會喪失總幹事遴聘資格,向宋行賄400萬元。宋只拿到300萬,收賄後將到案的王茂雄諭令交保。
宋在一審時,另涉及縱放人犯、開職業賭場聚賭抽頭、收受賄選案家屬賄賂等案,合計被判處47年徒刑,合併應執行20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有部分判無罪或罪刑減輕,直到更二審改判12年。最高法院維持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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