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憑經驗聽聲音,
識別證套
,認定沒有裝消音器的機車噪音超過標準開罰6600元,
量背架
,黃姓騎士不服告上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噪音必須用儀器檢測才算數,
會員卡製作
,不能光憑警員聽聲音判斷,
納豆菌
,判決撤銷罰單,
開刀的傷害
,免罰。
住新竹的黃姓騎士今年6月29日晚間8點40分,
綠建築
,騎機車行經高雄市橋頭區一帶時,
足底筋膜炎
,遭岡山分局警員攔下,警員以「拆除消音器」為由舉發,他被罰66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認為,自己機車排氣管雖不是原廠,但消音器位置和其他機車沒兩樣,同樣位在車身側後方、廢氣出口處,機車消音器內部已填充消音功能的消音棉,符合消音器的定義與功能,警員以「拆除消音器」為由舉發,事實與法律規範顯不相符。
警員出庭證稱,他當時在台一線巡邏,聽到機車發出「轟轟轟」聲響,機車的聲音很大,以經驗判斷,這部機車的消音器已經拆除,當時黃姓騎士拿出一個消音器想要裝在尾管,他將黃姓騎士當時裝上的消音器拿掉後,拍照舉證。
黃姓騎士表示,排氣管本身就是一個消音器,他當天拿出來的物品,也是一種消音器,可以把聲音降到更低。法官檢附採證照片,函詢機車製造廠,機車製造廠表示,只能確定機車的排氣管不是原廠的,無法判斷消音器是否被拆除。
法官指出,即使專業的製造廠也無法從外觀清楚辨識,舉發單位未有完備的查證行為,僅憑機車發出的聲響過大,就認定消音器拆除,且「發出很大的聲音」屬警員的主觀認定,是否符合噪音認定標準,缺乏積極證明。
法官認為對噪音的認定,並非個人主觀感受,應該務求客觀,以免舉發人姿意舉發,妨害人民財產權益,本案中,員警僅憑主觀感受,沒有科學儀器採證,應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