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與陳姓前妻離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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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下「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由張單獨負擔」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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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不堪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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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女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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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離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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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她自張提告日期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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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給付1萬元扶養費。張男與陳女2012年7月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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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要求離婚協議書註明親權與扶養義務皆由張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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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也同意簽名;張去年10月向新北地院提告指出,離婚3年多來,陳女沒有為2名幼子出過一毛錢,負擔任何扶養義務。張指出,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2014年度新北市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1萬9512元,加上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孩子需求等,陳每月應該提供小孩各9756元扶養費;加上離婚後,陳也負有扶養義務,3年多應償還76萬餘元。陳出庭辯稱,早已協議扶養費由前夫負責,她並無不當得利,76萬餘元原本就應由前夫負擔;另外,前夫是以小孩法定代理人身分與她達成協議,小孩也應受協議書約束,不得向她請求扶養費。她目前沒有收入,名下無財產,也無力負擔。法官認定,協議書明訂離婚後扶養費由張負擔,張過去的支出費用應自行吸收;但自張提告之日起,因陳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不受離婚影響,法院亦不受離婚協議約定拘束,陳必須負起責任。判決陳每月給付2名孩子各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