甫滿18歲的黃姓女子和陳姓同事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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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覺「家裡管太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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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被家人反鎖在門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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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性離家和陳同居。黃的父母聯繫不到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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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6年6月11日台北市一家婦幼診所通知女兒生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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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知道女兒下落,氣得控告陳意圖使人性交而和誘未成年人罪。桃園地院認為陳無勸導誘惑,判陳無罪,檢察官以桃院由法官俞力華獨任裁判,法院組織不合法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但仍認為陳沒有引誘、煽惑,維持無罪。高院指出,從道德層面來說,陳的行為不妥,但回歸刑法和誘罪來看,成立要件要有「引誘行為」,本案難以定罪。 陳姓男子年紀比黃姓女同事大上一輪,檢方指控,陳姓臨時工以「希望妳可以自己在外獨立,跟我共同居住,不要什麼都靠父母」為藉口,要求小女友不要回家,黃女2015年7月15日便離開桃園平鎮的家,和陳同居期間,多次性交。最高法院判例表示,刑法和誘罪,除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是得被誘人的同意外,行為人也要有「引誘」才能成立,如果是自願出外與人同居,就和被誘的條件不合。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曾指出,行為人是否有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行為,應以證據證明,不得用「推測」作判斷基礎;且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而和誘未滿16歲女子脫離家庭罪,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的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與親權人完全脫離關係。警方在偵查時,詢問黃女「為何離家?」、「是妳自己想離家?還是陳要求妳離家?」等問題時,她回答情出自願,原因是「家裡管太嚴,想到外面去」。黃女也說,陳要求她打電話給父母,但「我沒有打,因為我懷孕了」,不敢跟爸媽講。高等法院檢視,桃園地院行審理程序時,只有法官俞力華一人進行調查證據、辯論終結,且獨任裁判;本件不是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的案件,認定法院組織不合法,判決違背法令,因此撤銷原判決。高院指出,黃母曾傳簡訊給陳,寫下「我跟她的爸爸決定放女兒自由,目前不想再看到她,她自己選擇了離家,就要自己承擔後果,我無法面對她,她太傷我的心,母女的距離已經是越來越遙遠了,我誠心的祝你們幸福~~」、「她傷害了最愛她的爸爸與媽媽,從未掉過淚的爸爸,因為她的離家而掉了眼淚,這樣做是對的嗎?請她為她自己做的事情負起責任,自己想辦法吧!我們無法幫助她~徹底心寒」等字句,難以認定陳把黃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脫離監督權人監督。甫18歲的黃姓女子和陳姓同事私奔,事後產子,陳遭控妨害家庭,但一、二審皆認定是黃女主動離家,不構成意圖使人性交而和誘未成年人罪。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