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零銷售額 仍要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21)日提醒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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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遺失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當期申報銷售額為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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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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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因未依限申報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高雄國稅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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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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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有無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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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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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次期起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申請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高雄國稅局說,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該局近日受理案件甲營業人今年5至6月(期)營業稅,未如期在7月17日前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遲至7月27日始完成申報。甲營業人主張因遺失統一發票專用章導致延誤申報,且當期無銷售額,並無逃漏稅之意。但國稅局指出,甲營業人當期雖無銷售額,惟已逾規定期限始履行申報義務,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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