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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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超時加班而取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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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以有條件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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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針對這筆薪資收入也可以免辦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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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國稅局查核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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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加班費幾乎是按月固定給付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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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將認定為薪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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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仍要依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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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可能面臨罰鍰。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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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以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財政部1980年所作的函釋,薪資收入當中的加班費不超過單月46小時者,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對於公司方面而言,加班費一樣能以費用列支,但不用辦理扣繳。 然而當年的函釋中另有但書規定,如果員工不論有無加班事實、不論加班時數多寡,公司一律按月定額給付,這種情況其實就要視為所得稅法中的「津貼」,屬於薪資的一環,無法適用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