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就讀小四起開始被親生父親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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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內被侵犯了一百零六次;她擔心父母為了性侵一事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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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忍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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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忍不住對老師泣訴「身體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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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揭發惡行。
士林地方法院依一罪一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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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七百五十九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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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期徒刑最多判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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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後判決應執行廿五年。
被害人今年廿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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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告訴檢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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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性侵她還恐嚇「說出去,就會什麼都沒有」,更說「女兒生下來就是要給爸爸用的」。
被害人指控,父親在她小學四年級至高中一年級,趁母親不在家,在房間、浴室性侵她。國小有一次她向母親告狀,父母為此吵架。國二時曾到附近雜貨店求救,但擔心父母吵架,父親又保證不再侵犯她,她最後沒報警,未料父親仍再犯。
她後來又再向媽媽告狀,但母親希望家醜不要外揚,要她別報警,並說「爸爸是家中經濟來源,講出去家裡就完了」。
這名父親否認性侵,指女兒誣告。不過檢方傳訊少女二名前男友,一人說曾到少女家找其父親理論,她母親竟說「把這件事情當作是爸爸幫女兒洗澡,不要想太多」。另名男友也說,女友曾哭訴遭父親侵犯。
被害人母親知情未報是否觸法?檢方認為道德可議,但她沒有幫助性侵的行為,未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