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判決張女應賠償張男316萬餘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劉姓婦人與潘姓擇日師有感情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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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後起爭執竟朝身上淋汽油引火自焚;劉婦死亡、潘全身百分之六十一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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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提告要求繼承劉婦財產的劉婦女兒賠償。劉婦女兒辯稱潘是「自招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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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中地院認定潘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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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劉婦女兒給付三一六萬餘元。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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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姓男子與劉姓婦人有感情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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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婦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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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帶著盛裝汽油的桶子到潘經營的擇日館理論。劉婦抵達時,潘正與林姓男子聊天,劉婦要求林離開,林乃暫至擇日館外機車上等候。 不久,劉婦與潘起爭執,潘不願再談,獨自步出擇日館,劉婦隨即在屋內高舉白色容器往自身淋上汽油,準備引火自焚。潘見狀立刻返回屋內制止,劉婦突然撲上前拉住潘左手不放,執意點燃打火機,導致擇日館燒毀、劉婦死亡、潘全身百分之六十一的二至三度燒傷,潘遂對劉婦的繼承人提告,提告劉婦女兒請求損害賠償。劉婦的女兒辯稱,媽媽在潘步出擇日館之後往自身淋上汽油,經潘上前與媽媽發生推擠,才導致潘所有之打火機掉落引發火勢,乃潘「自招危難」,也就是說,潘明知劉婦引火自焚,應求助消防人員滅火,潘卻以肉身撲上致受有傷害,可見潘也有過失。不過法官調根據林姓男子指證,認定潘進入屋內時,劉婦尚未點燃打火機,應係潘進入屋內阻止劉婦點火時,劉婦掙扎不願放棄點火,始致打火機掉落而引發火勢,劉婦過失致潘受傷具相當因果關係,判決劉婦女兒賠償損失。聯合報提醒您: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080078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