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房東注意 「出租住宅場所」未設住警器 最高罰3萬

台南市政府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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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如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警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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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消防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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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防局統計,自2013年至2019年3月底,台南市因火災造成人命死亡共60件,其中46件為建築物火災佔76.66%;建築物火災中,有11件為出租住宅場所佔23.91%,住宅火災傷亡原因大多因延遲偵知、通報而喪失避難逃生黃金時間,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達到及早發現火災、及早避難目的,一般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降低致災原因。 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安全,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場所,應設置「住警器」,住宅管理權人如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防局長李明峯表示,裝設「住警器」可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呼籲一般民眾為了及早發現火災,也可自行至大賣場,或上網購置貼有消防署認可合格標示「住警器」安裝居家處所。台南市政府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包括租賃住宅、租賃學生套房雅房,房東都應設置「住警器」,房東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可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圖/台南市消防局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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