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馬緘默、疲勞偵訊…北檢目中無法、掩耳盜鈴

台北地檢署外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針對北檢偵查三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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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前總統在接連兩次的應訊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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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皆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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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指責檢察官違反客觀義務、偵查不公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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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亦發新聞稿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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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另類的攻防。而馬前總統是否該於法庭外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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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待各界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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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方的反擊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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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法與有理,更該被檢驗。針對馬前總統應訊時保持緘默,未發一語之事,北檢認為其既然對三中黨產具有決定權限,就負有說明義務。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檢察官訊問被告前,既應告知得保持緘默,且依同法第一五六條第四項,更不得因其保持緘默而推斷有罪。從此規定,就可看出,基於不自證己罪權,被告對於偵訊者提問,是否回答乃其權利,何來說明義務?如此無視法律緘默權保障說法,竟出自檢察官之口,實令人感到驚訝與不解。 其次,對於馬前總統一周內分兩天訊問,是否涉及疲勞訊問,北檢宣稱,乃經過事前通溝與告知,故無妨礙被告防禦權之準備與行使。只是即便分兩階段,若間隔僅一天,甚至每次訊問都丟出數十個問題,要說非屬疲勞偵訊,也屬掩耳盜鈴之說辭。再來,針對馬前總統告發檢察長與承辦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洩密案及三中案本身,是否移轉他地檢署偵辦,到底該由誰決定呢?依據刑訴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當事人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移轉管轄。而在不可能期待管轄法院自己承認不公正、不客觀的道德危險下,法條也規定,必須由直接上級法院為裁定。惟此條文乃針對法院,則在刑訴法並無準用檢察署情況下,就算馬聲請移轉管轄,也會被高檢署以於法無據打回票,致為北檢自審、自決的正當化理由。只是承辦檢察官面對當事人對其公正性的質疑,竟可依「法」自行決定無庸移轉,如此缺漏,自得儘速修法填補。而不論有無修法,基於檢察一體精神,上級檢察長對於偵查中被告以難期公平對待而聲請移轉管轄之情事,實也無迴避審查與決定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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