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菲國溺斃 拿不到理賠金 法院判保險公司應給付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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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應給付兩千萬元保險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黎姓男子三年前在菲律賓長灘島溺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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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父母向新光人壽請求給付旅遊平安險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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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以死因不單純等理由拒絕。黎的雙親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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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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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開立死亡證明書可證明黎因意外事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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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新光人壽應給付兩千萬元保險金,可上訴。黎的父母主張,兒子二○一六年四月廿四日和三名友人到長灘島旅遊,出發前透過同團友人投保旅行平安險,其中意外死殘保險給付金額為兩千萬元,未料兒子到長灘島後兩天溺水身亡,他們事後發現,代辦保險的友人未經兒子同意,私自將受益人欄位填為另名友人小孩。 黎的雙親指出,事故發生後,友人小孩和父母均簽署同意書放棄保險契約,同意由他們申請理賠,兩千萬元保險金應歸他們所有,要求新光人壽給付保險金,卻被通知拒絕理賠,才會提告。新光人壽抗辯,契約要保人姓名為黎的同團友人,且未經黎的書面同意,依照保險法規定,該分契約無效;縱認契約有效,從菲律賓開立的死亡證明書,可見黎的死因是溺水窒息,未記載有其他外力,加上黎未經菲律賓或我國刑事單位解剖調查,證明書上的死因只是推測,並無實質證明力。保險公司認為,黎的父母也對同團友人提刑事訴訟,可見事故疑點重重,應非單純溺水意外,雙親未能證明兒子是意外死亡,故沒有理由請求保險金。法官根據保險契約要保書、同團友人證詞,認定是黎個人意願投保旅遊平安險,保費、個資都由黎提供,友人僅代為申請、轉交保費。另根據菲律賓核發死亡證明書、我國駐外辦事處證明書,認定黎的死因屬意外事故,雙親已盡舉證責任;若黎的死因如新光人壽所述有他殺可能,也是屬於突發事故,符合「意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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