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洪崇晏在「路過」警局事件中辱罵時任分局長的方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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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應通盤檢視發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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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洪無罪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高等法院針對洪崇晏於一○三年間辱罵中正第一分局及當時之分局長方仰寧「下賤、下流、無恥」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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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地院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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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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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為上述言論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無異認定若屬「可受公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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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以「下賤、下流、無恥」等語詞提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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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社會應容許之正當行為。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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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社會真的容許以如此情緒性的詆毀言詞進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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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認定屬正當行為?警察是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卻是吃力不討好。台灣已經歷多次政黨輪替,但不論何政黨執政,警察總是被某些極端社運人士刻意辱罵為政府走狗,甚至為虎作倀,若深究背後意涵,不正代表著警察總是不偏不倚,秉持行政中立,僅為維持國家社會秩序而努力?惟因警察任務無一不與公共議題相關,也就皆屬可受公評之事,進而,若依高院判決意旨,警察豈非永遠隨時可被辱罵為「下賤、下流、無恥」,且此種辱罵更屬於整個社會都應認可之正當行為?如此判決,真的徹底打擊警察士氣。司法判決具有形塑社會秩序功能,法院判決實應審慎再三。本案縱認洪崇晏等人之行為情有可原,且出於公益目的,亦非不能於有責性或量刑層次處理,實不宜透過判決向大眾傳達使用「下賤、下流、無恥」等語詞,具備社會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