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發回重查案件 理由千百種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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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檢察官認真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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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理由卻很無稽。如曾有檢察官在發回理由中質問地檢署的檢察官「卷上的鉛筆痕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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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後生晚輩啼笑皆非。台北地檢署一件形容人「訟棍」妨害名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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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後再議;高檢署檢察官認為地檢署檢察官舉證不充分,要地檢署去查查辭海對「訟棍」二字怎解?重新查案檢察官不願受教,搬出清朝的儒林外史指訟棍不是在罵人,第二次作出不起訴處分。有時一審檢察官明明已問過二造當事人才作出不起訴處分,再議後,二審檢察官可能以要讓聲請人與被告有對質的機會,以昭折服為由撤銷發回。有些高檢署檢察官擔心民眾不滿,直接以告訴人聲請再議的書狀作為再議發回的理由,有些則憑著資深執法者的經驗提供個案觀點,也有一番傳承年輕世代的味道,如果分案分到辦案犀利的老學長的發回重新偵查的案件,倒是可以增加自己查案功力。前立委郭玟成被控收受兩百萬元,協助日統客運向高公局遊說、施壓,台北地檢署四次偵查都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因貪汙罪刑度重,檢察官四度向高檢署職權再議,到第五度偵查時,檢察官逆轉心證,依貪汙圖利罪起訴郭,將郭送進法院審判。對於法務長邱太三宣示「再議案只能發回一次」,檢察官的看法分歧。有人認為如此可以確保案件不會一再在二個審級檢察機關遊走,有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如果規定只能作兩次不起訴處分,第二次的不起訴就隨便作作「讓高檢署去處理」,有高檢署檢察官聞訊說,「部長怎麼都沒先和我們說一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