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民團體提出修法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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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將《優生保健法》「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廿四周內施行」改為「應於八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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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爭議。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對於有公民團體提案將《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廿四周內施行」改為「應於妊娠八周內施行」的修法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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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對。理由如下:一、有些女性發現自己懷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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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超過八周了。新聞媒體上甚至不乏「都快要生產了才知道自己懷孕」的案例。 請想像一下的可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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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暴後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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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後發現自己懷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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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走出強暴陰影,現在又不能選擇人工墮胎,她該怎麼辦?二、「要不要這個小孩」對每一個家庭、對每一位懷孕者而言,都是重大決定,改成「八周」可能會讓民眾在沒有足夠時間、資訊與資源的情況下,就必須要做出決定。特別是強暴、近親、非自願懷孕等案例。三、《優生保健法》的立法目的是: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鑑於優生保健及保護母子健康之目的,相關篩檢的建議執行周數往往已超過八周,如國人常見的羊膜穿刺,建議篩檢周數是十六至十八周;可以早一點進行的「非侵入式唐氏症篩檢」建議周數也在懷孕周數十周以上,若修改為「八周」不僅違立法目的,亦不符合現實情況。不是每個人或每個家庭都可以迎接措手不及的意外,對你來說可能是驚喜,但對別人而言,可能是燙手山芋,接不下,也拿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