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超車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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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拿球棒打破對方車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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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把對方打到多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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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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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執行檢察官以他行為惡劣又未道歉不准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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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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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駁回。
類似易科罰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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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是初犯、有悔過之心、有請求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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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檢察官多會同意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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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服刑,黃的情形很少見。法官說,黃一心認定自己不用被關,不道歉沒悔意,要關他才會知所警愓。
黃姓男子前年開車發生超車糾紛,黃和友人在對方停等紅燈時,拿出球棒打破對方車窗且打傷人,被法院依傷害與毀損罪,分別判刑六個月和拘役四十日,易科罰金是一千元折算一日。
黃上月十八日到台中地檢署報到執行,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被檢察官拒絕,要他入監服刑,黃在獄中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法官能讓他可繳罰金。
黃聲明異議說,他是家中獨子,有老母親需照顧,他需外出工作才能維持家計,依比例原則,入監服刑非唯一能處罰他的方式,而且法律不外人情,應准他繳罰金不用被關。
法官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被判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者,得易科罰金,但如果不執行徒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執行檢察官可依個案裁量。
法官說,黃只因發生超車糾紛,便持球棒打破對方車窗,還將人打到多處受傷,手段殘暴,如不發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