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圖謀查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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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哥哥的張姓女友誣指里長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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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起訴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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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罕見地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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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濫權追訴罪將徐判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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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誣告罪判張女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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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確定。
徐維嶽先前因索賄300多萬元以換取不起訴處分或佯稱可代為關說,被最高法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確定,徐維嶽已於去年發監執行。由於徐維嶽判刑已達舊刑法有期徒刑最高刑度,本案判刑1年8月,並不會讓他再增加執行的刑期。
判決指出,徐維嶽在民國93年12月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以檢察官身分擔任選舉查察成員,他為求績效良好可記大功,指示二哥徐寶瑩的張姓女友誣指雲林縣周姓里長賄選,藉以賺取檢舉人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