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市某牙醫診所為中年婦人植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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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告知植牙風險,
四物
,且過程中遺留異物未完全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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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婦人牙痛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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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以醫療過程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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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牙醫師賠償11萬5千元。
「我無法接受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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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與律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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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上訴討公道。」敗訴的戴姓牙醫師指出,醫學資料證實患者植牙後沒有發炎等症狀,而疼痛是患者主觀的情緒反應,法院不採信醫學報告的數據,這點讓他很難接受。
桃園地院調查,郭姓中年婦人因牙痛,3年多前到中壢市某牙醫診所求診,經診斷評估右下方大臼齒需要植牙,先拔牙、裝植牙螺絲。婦人向法院指出,拔牙後就一直牙痛,到處求診沒改善,痛了好幾個月,還併發顏面神經麻痺、右頸肌膜炎等,後來到大醫院檢查,診斷為植牙螺絲過長,壓迫舌骨和手術過程遺留異物未完全清除,造成牙痛。她以牙醫師植牙前未告知風險,求償300萬元。
法院審理時,戴姓牙醫師表示,植入植體時已做X光等術前檢查,還把X光片交給婦人,並非沒有告知,且醫療院所鑑定,都認為婦人牙痛和植牙無關。法院審理後認定婦人所述的顏面神經麻痺等現象與植牙無關,不能都推給牙醫師。
不過,法官認定牙醫師只透過X光拍攝結果解讀及當場看診等評估適合植牙,進而安排植牙療程,其餘有關植牙的流程、計畫、費用及風險等相關情節,都沒事前告知。且教學醫院和榮總診斷牙痛原因是植體植入與移除流程中遺留異物未注意完全清除,因此認定牙醫師有疏失而判賠1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