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逾30萬 可實物抵繳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 買東西RSSApp粉絲團我的新聞udn family搜尋時尚汽車NBA台灣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全部願景新聞財經時尚汽車NBA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元氣話題讀書吧讀小說知識庫電子報基金房地產影音售票網外貿網買東西有設計有行旅捷客聯合文學聯經出版世界日報App 即時熱門要聞娛樂運動全球社會產經股市健康生活文教評論地方兩岸數位旅遊閱讀雜誌時尚汽車購物 興航案衝擊善後 財經焦點 科技產業 金融要聞 稅務法務 產業綜合 商業企管 房市情報 udn / 產經 / 稅務法務相關新聞有行旅 推墨西哥生態之旅日月光捐3億設講座中鋼大搬風 22主管異動散裝船景氣回暖 營運好轉徐旭東領航 裕民船隊年輕化網路招攬婚攝服務 要稅反避稅 移轉訂價查核將趨嚴年所得低於15.9萬 可望免稅地價稅大幅調漲 中央、地方仍應堅持己見?遺產稅逾30萬 可實物抵繳分享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6-11-29 04:31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WhatsApp 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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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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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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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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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於納稅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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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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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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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標的物須在中國民國境內。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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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是否可以其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若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若是屬於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相較死亡或贈與日的時價較低者,其得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財政部說,稅款的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因此實物抵繳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