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黃姓女子帶孕擔任公司專員卻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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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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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契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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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駁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黃姓高齡孕婦任職某公司計畫部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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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因病緊急剖腹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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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足月女嬰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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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工作崗位又被告知未通過試用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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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而指控公司歧視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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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橋頭地方法院調查發現,黃女任職時常「下錯單」,替公司惹麻煩,判公司解聘有理。黃女三年前帶著兩個月身孕到職,負責與蘇州廠區接洽下單,工作近四個月。某日下班途中,突感血壓飆高、身體不適,就醫判斷是子宮癲癇症前兆。黃女請病假住院一周,但胎兒心跳波動卻急劇下降,剖腹急救仍保不住女嬰,黃女產後又收到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 黃女憤而向法院提告,指控主管曾出言暗酸「雇用孕婦是公司決定,不是我的意願」,並碎念孕婦徒增團隊工作困擾,且未依勞基法規定,調派適合孕婦的工作,還增加她工作量,害她積勞成疾。有主管趁她住院期間,透過電話要求她主動離職,害她情緒波動過大、早產。黃女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應按月給付薪水至她復職。橋頭地院從下單系統發現,黃女無法對應散料、套裝及尺寸,害訂單有誤,是工作重大疏失;黃女上級主管稱她工作態度消極,頻頻下錯單,根本無心工作。公司人資當初考量她有孕在身,同意延長試用期一個月,但狀況未好轉。法官指出,黃女在公司的職務為下單負責人,卻常需要工作團隊替她再次把關下單內容,工作狀況不佳,當雇主用盡各種手段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得終止勞動契約,認定公司解聘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