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68歲陳姓計程車司去年8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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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開車輾斃酒醉路倒黃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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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2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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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認定黃陳沒有肇事因素;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應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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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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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判決指出,陳姓計程車司機去年8月中凌晨開車行經板橋大同街,輾過53歲酒醉路倒黃姓男子,黃傷重不治;陳事後自首,黃抽血驗出酒測值達1.7毫克。法院審理時,陳供稱有開大燈,但天色昏暗只能看到車前約4、5公尺,黃躺在地上,他沒有辦法注意,因此未踩煞車。法官勘驗陳的行車記錄器,認為畫面顯示陳仍有4秒可反應,應注意且能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卻未注意。陳的律師指出,黃姓男子夜間醉臥馬路,違反交通規則,陳無法預見,並無過失,且陳的行車記錄器是紅外線攝影鏡頭,拍攝的畫面會比陳實際上看到視線更亮更為清晰,拍攝視角也比陳在駕駛座的視線更高更廣。律師指出,當陳察覺黃倒臥在地時,已沒有足夠時間反應煞車,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2次鑑定也均認定肇事原因是黃酒醉路倒馬路。但法官認為,當時行車環境仍有相當光線,行駛在陳前方的車輛也有閃避黃男,陳姓司機並非全無預見可能性,市區道路也不像高速公路幾乎不會有行人闖入車道,認定陳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