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攔檢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張姓男子酒駕被移送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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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還沒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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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又酒駕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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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天被移送法辦三次」;檢察官起訴建議法院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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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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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就張三次酒駕依公共危險罪各判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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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應執行刑一年二月,得易科罰金四十二萬元。張免關,檢方可上訴。新北市六十歲張姓男子,有多次酒駕前科,二○一五年因酒駕被基隆地院判刑四月,二○一八年又被士林地院判刑五月。兩案都判刑確定、執行完畢,張仍不改酒駕習性。 台北地檢署指控,今年六月廿二日上午十時許,張在新北市新店區青峰路親戚住處飲酒,下午一時許酒駕被查獲,警方酒測結果酒精濃度是每公升零點三一毫克,將張移送法辦。七月一日下午四時許,張在住處飲酒,當晚十一時許再次酒駕又被查獲。這次的他的酒精濃度被測出每公升高達一點零四毫克,再度移送法辦。四天後,七月五日上午十一時許,張又在家喝酒,下午四時許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中生路口,再被警察攔檢查獲,測出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四九毫克,再被送辦。檢察官認為,張一犯再犯,建議法官依大法官解釋審酌是否以累犯行為,加重張的公共危險罪最低本刑,不過,法官審酌張的生活狀況、知識程度、坦承犯行以及張酒駕所造成社會危害,就張三次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均得易科罰金。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