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障考生 公平應考權被剝奪

國家考試對應考的視障者都會設特殊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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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延長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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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試卡、試題供視障者考試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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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部分仍無法滿足視障者需求。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近來各種國家考試的報考作業已如火如荼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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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身心障礙者的報考並沒有我們想像中這麼容易。強生為一位罹患先天性視網膜病變的視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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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需將字體放大至廿四號方能順利閱讀。本次欲報考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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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生乃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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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試卷字體需放大至廿四號字」。但主辦單位於考前來電表示,技術上無法按強生之需求辦理,僅得提供放大至十八號字體之考卷。 然強生在考試當日卻發現,其考卷卻是將原A4紙張放大影印成A3紙張之考卷,字體不僅沒有達到廿四號字,連十八號字都沒有,導致無法順利閱讀考卷及作答,無奈之下放棄考試。強生認為應考權已受損,但經投訴,主辦單位表示,如因應每個障礙者都有不同的需求,所花費的成本、人力過鉅,實在愛莫能助。對於強生而言,其一眼幾乎全盲,考量使用擴視機有可能影響視力、使用放大鏡時必須近距離看試題,並導致手臂懸空,而視障燈、放大鏡等輔具不一定對每個程度的視障者都有協助閱讀的功效,故決定申請放大字體至其可舒適閱讀。主辦單位則以基於公平、公正之前提,應考維護措施均以同一標準、規格方式提供,如放大試題、放大試卡以固定規格印製,其版面、字體、頁數均相同,以避免報考者質疑相同科目是否採行不同試題之爭議。此種思維固有其考量,但未斟酌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給予適性的協助,等於不讓強生看清楚題目文字,此作法能否達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揭示「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之意旨呢?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條定義「合理調整」為「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而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則構成「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主辦單位就強生所提出之特殊需要,僅以電話溝通,未就強生之困難予以協商、確認其可閱讀之字體大小,而於應考當天直接給予A4放大成A3之考卷,亦未說明拒絕提供個別化的合理調整如何「造成不合比例或過度負擔」,根據公約規定,已構成「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律師建議,強生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亦可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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