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嘉宏涉嫌於民國102年11月起至1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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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遠雄順利得標。 聯合報系記者林澔一/攝影 分享 facebook 高院今以檢方妨害前營建署主秘洪嘉宏和律師行使防禦權和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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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嘉宏涉嫌於民國102年11月起至1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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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期間,利用經手新竹、台中等地眷村改建案機會,透過黃姓白手套涉嫌收受賄賂,協助遠雄順利得標。北檢在9月5日傳喚洪嘉宏與黃姓男子,並提訊目前在押的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釐清案情;檢方訊後認為洪、黃兩人涉貪污重罪,有串證之虞,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洪嘉宏不服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檢察官就本案羈押聲請所檢附的卷宗共有10宗,但檢察官僅提供2個卷宗給辯護人閱覽;而且,這2個卷宗內的被告、證人筆錄內容,經檢察官遮掩的部分,超過筆錄內容的一半。高院表示,洪嘉宏與其律師屢屢表明因遮掩內容過多,無法了解證述內容,所以無法表示意見,遑論行使辯護權及防禦權,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法官與被告及辯護人獲知的證據資料範圍也顯有落差。因此,高院今天將原裁定關於洪嘉宏部分撤銷,發回北院更裁。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指出,高院以檢方遮掩過多卷證內容,讓洪嘉宏無法行使辯護權、防禦權,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正後(俗稱賴素如條款)的罕見案例,而此個案未來是否會讓其他聲押案件的被告效仿,值得觀察。這名檢察官也說,針對洪嘉宏的個案來看,建議高院應尊重第一線法院的裁定,而且當卷證資料揭露給被告越多的情況下,這對案件偵辦是好事嗎?人權保障與公平正義間如何取得平衡,也值得大眾省思。律師黃帝穎表示,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賦予偵查中被聲押被告的閱卷權,洪嘉宏因此得以閱卷獲知不足提起抗告,並獲得高院支持。他說,這不代表洪就此不會被羈押,目前程序僅是將遠雄弊案的被告,發回北院更為裁定是否羈押。黃帝穎說,遠雄行賄的貪瀆案件受社會矚目,也是檢廉肅貪的指標案件,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對偵查中被告的閱卷權揭示「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因此法院應審酌遠雄弊案偵查保密的重大公益性及被告防禦權,做出適當適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