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提早酒測3分鐘 酒駕男躲過刑責

桃園賴姓男子去年7月31日下午在友人家喝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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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返家途中遇警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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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0.2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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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達到公共危險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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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送法辦。法院審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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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表示剛從友人家裡出來約5分鐘就被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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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為只喝一口不會有事,所以沒漱口就酒測,沒想到超標。攔檢的警員表示,賴曾告知喝酒完5分鐘被攔檢,因為現場沒飲用水可供漱口,當時曾問賴「要不要直接測」,賴回稱「直接測就可以」,第一次試吹失敗,第二次測出酒測值0.25毫克。法官根據酒測紀錄查出,賴姓男子是在4點46分喝酒,5分鐘後被攔檢,再過7分鐘就酒測,警員是在他告知喝酒後12分鐘做酒測,且未讓他漱口,而警政署訂定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應在受測人告知喝酒時間後15分鐘酒測,或是漱口後檢測,法官認定警方提早3分鐘酒測,程序有瑕疵,判他無罪。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依規定就是要在15分鐘後酒測,可能是警員沒注意造成疏忽,尊重法院判決,會加強對基層宣導。桃園警方對酒駕男子酒測,因未滿15分鐘,被法官認定程序瑕疵,判酒駕者無罪。圖為桃園地院法庭。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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