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姐於期貨公司開戶後從事期貨交易。惟嗣後因國際經濟情勢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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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大盤指數走跌。致使朱小姐之權益數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所需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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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貨公司於主動通知朱小姐補繳保證金後以市價委託強制沖銷朱小姐之期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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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朱小姐蒙受30萬元損失。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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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姐很生氣、質疑這家期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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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強制平倉行為是否適法?朱小姐可否對金鑽期貨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投保中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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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所繳交保證金低於一定金額,當期貨行情變動劇烈,影響客戶帳戶損失金額有超過保證金額疑慮之時,期貨商可能依受託契約,代為沖銷以減少損失;故建議交易人應詳閱受託契約有關維持保證金及代沖銷之規定,遇到當日行情鉅幅波動時,應隨時主動注意自己帳戶之維持率,是否已達追繳標準而預作準備,如有接獲期貨商追繳保證金之通知,亦應即時將保證金補足,以免遭強制平倉而影響自身之權益。主要是按期貨交易為保證金交易制度,期貨商應就其客戶之保證金水準進行嚴密控管,當客戶之保證金水準低於維持保證金之額度時,期貨商即應進行相關追繳作業。當期貨市場行情變動劇烈,使客戶之保證金水準低於一定程度時,期貨商得依受託契約將該客戶所持有之期貨部位予以強制沖銷,以控制公司之經營風險。根據「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期貨交易人Q&A」(下稱「Q&A」)之第34點:「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為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後,帳戶風險指標低於與期貨商約定之比率;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屆所約定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時,期貨商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且強制沖銷之損益結果亦須由客戶自行負擔(參閱「Q&A」第37點第一段:「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結果,盈虧由交易人自負」)。因此,期貨交易人於進行期貨交易時,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