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區男子「阿龍」與同居人「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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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原審判決妥適、並無不當,將全案駁回。可再上訴。相關人員證述,本案是因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即愛滋病)進行疫情管理時查知「阿龍」(化名)、「小春」(化名)、少女「小夏」(化名)3人為列管HIV之通報個案。 被害女「小夏」於4年前因懷孕,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篩檢,當時篩檢結果為陰性(代表沒有愛滋病毒),所以不可能是媽媽母體垂直傳染給「小夏」。再詢問「小夏」生產完至發病前性行為經驗,有無發生非自願的性行為,她才說遭媽媽的同居男友性侵害兩次,而「阿龍」與「小夏」進行愛滋核酸序列變異性及基因演化分析,比對分析結果證實他與「小夏」的病毒基因具有同源關聯性。證明他性侵害被害人。HIV的傳染途徑為血液、體液(指不安全的性行為,有男女生的體液接觸)、母體垂直傳染,一般日常生活不會那麼容易被感染,是因為病毒無法在空氣中存活,口水、汗水、尿液雖然是體液,但病毒量極少,構成感染必需體液要有一定病毒。判決書指出,「阿龍」與「小春」、「小夏」母女同住,於104年7年、105年元月間,趁被害「小夏」睡覺時,褪去被害人褲子,兩度性侵害得逞。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他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審酌,「阿龍」是被害人的長輩,為被害人媽媽的同居男友,理應對被害人更加關心及照顧,卻未能克制自己非理性之舉,罔顧人倫、漠視法律規範,兩度性侵得逞,難認有何情堪憫恕,因此將全案駁回,維持一審判刑4年。男子「阿龍」與同居人「小春」,及她的女兒「小夏」,三人為愛滋通報個案,相關人員詢問「小夏」愛滋可能來源,始知她兩度遭「阿龍」性侵,二審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可再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