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性侵獲不起訴 驗DNA查出是13年前的惡狼

男子「阿山」(化名)13年前在台中市火車站附近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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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女子「小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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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在3年前另涉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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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採集他唾液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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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出他的DNA與被害人「小貞」所採精子細胞DNA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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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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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施以強制治療3年。得上訴三審。「阿山」3年前至KTV喝酒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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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性侵女服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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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方偵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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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警方依規定採他的DNA送驗,意外查出他的DNA,與13年前性侵被害人「小貞」的性侵嫌犯符合。他否認犯行,辯稱當初曾與「小貞」從事性交易,在旅社他有給她新臺幣1000元,旅社休息費用200元也是她去繳的,他並沒有強姦對方,是金錢買賣。不過,台中高分院查出「阿山」在警訊、檢察官偵訊、一審準備程序時,均堅稱從未於案發當日及前、後與被害人有性交行為,甚至完全不認識被害人,但原審續行準備程序時,始再為翻異前詞,供稱與被害人間有性交易,因就性交易金額互有爭執,始肇致被害人誣指強制性,合議庭認定他狡辯。判決書指出,「阿山」於94年4月6日凌晨,在台中火車站月台附近,見「小貞」獨自在月台處,先趨前搭訕,進而強拉被害人坐至月台所設椅子後,強行撫摸被害人身體,經被害人拒絕後,仍繼續撫摸被害人身體。被害人以如廁為由,趁機往台中火車站後站方向脫逃,他從後追,強行抱住「小貞」,因被害人哭喊,即恐嚇稱「再喊就打妳」,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再將被害人拉往附近暗巷施暴得逞。經被害人「小貞」報警,並由女警採下體檢體送驗。至104年2月間,他另涉案經警採集其唾液DNA建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比 對,發現其DNA-STR型別與在被害人下體所採集精子細胞層DNA-STR型別相符。法官審酌他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弱女子強制性交得逞,嚴重傷害被害人身心,惡性甚重,且犯後無悔意,因此從重判刑。男子13年前在台中市火車站附近暗巷,性侵害女子,他又在3年前另涉他案,警方採集他唾液送驗,鑑定出他的DNA與被害人所採精子細胞DNA符合,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7年6月。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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