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手足保費房租 不得列綜所稅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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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的兄弟姊妹非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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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王小姐電話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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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扶養在學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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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弟弟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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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若未達2.4萬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包含: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和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的保險費。至於房屋租金支出,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國稅局強調,申報列舉扣除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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