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名模條款…不能只考量稅損

106年初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7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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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檢討修正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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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准許受薪者列舉必要費用減除。財政部近日研擬所謂「名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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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治裝、職業工具與進修訓練費等三項可核實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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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每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所得的3%。財政部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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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兼顧稅負公平及稽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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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每項也會從嚴審核支出的必要性。 財政部端出此番「精打細算」的「名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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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值得商榷。大法官在解釋文裡明確指出,對照執行業務者可實額減除,或因工作必要,須支出顯然較高費用的受薪者,薪資只准減除固定扣除額的課稅方式(106年度每人扣12.8萬),並不符合憲法上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財政部版的「核實減除」草案,一方面只容許三項治裝、職業工具與進修訓練費,另又附加各3%的最高限額,再因108年適用定額扣除20萬元的緣故,換算後,適用對象局限於年薪超過222萬以上少數高階白領,預估僅5萬到10萬人,而且如果稅局落實從嚴審查、保持支出憑據等,預期將有更多人自動放棄。至於其他如交通、證照考試、專門職業會費等一般費用,或特殊職業所需支出,例如對運動員很重要的復健、出國比賽等,這些零零總總直接且必要的薪資相關支出,財政部草案一概不准。很容易引人聯想,是否財政部早就預先設定了可容許稅損範圍(如40億元),以此基準來東刪西減,試圖以「最低標準」應付客觀淨值的憲法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在2007年曾以「兼顧稅損」為由,立法限制受薪者通勤距離要超過21公里以上,才准列報交通費。馬上在次年就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國家應當維持稅負公平性,不得創造對受薪者不公的稅制設計,藉此增加稅收」而宣告違憲,所得稅法旋改准核實列報交通費至今。雖然檯面上另有立委提出的三份修法草案,相形於以減少稅損為導向的財政部草案,更接近大法官釋憲意旨,不過展望今日大數據、行動支付與雲端發票的時代,薪資費用減除的修法,或許可以有更宏觀的積極思考─透過擴大必要費用的減除項目與範圍,一方面合理反映高薪者的實質負擔能力,另一方面更可開拓如財管申報軟體與個人稅務諮詢等新型態商業模式。申言之,高薪者主張核實減除,須保持憑證並自行歸戶申報,自然有廠商研發對應的套裝軟體或App,來整合電子帳簿、憑證與支付方式,同時便利稽徵機關利用大數據稽核支出的來源與性質;又高薪者限於時間成本,也可想見大多委託稅務專業人士代為處理帳目與申報,進一步增加個人稅務諮詢與規劃的業務需求。總結來說,大法官交代了功課,卻用稅損的鳥籠修法來交差,不單單文不對題而已,更與今日時代脫節,白白丟失推廣稅務數位化的難得良機。(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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