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司法院為避免少年被標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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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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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行七種虞犯縮減為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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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留下無故攜帶刀械、吸食迷幻物品及預備犯罪等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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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四種無須移送法院處理;同時也擬採「行政先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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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警察發現此三種虞犯少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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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先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輔導,無法輔導或輔導無效,再移送少年法庭。
從犯罪學標籤理論觀點,少年應避免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程序,而受標籤烙印,否則「今日少年犯很可能成為明日的成年犯」。因此,歐陸國家如德國少年法院法即將虞犯少年排除在外,而交由少年署以教育配合福利措施養護教育。
我國於一九六二年制定少事法時,雖然立法者,行政部門多所疑慮,認為「若將虞犯少年送到少年法庭,無論訓誡、保護管束或管訓等處分,對於該少年皆有不良影響。」但最後仍因奉總統指示「維護社會秩序」、「免於少年被匪諜利用」的時代氛圍下,無異議通過,明文規定少年法庭管轄及於「有觸犯刑罰法令或足認為有影響社會治安之虞的少年」,迄至於今。
其實,國際兒童權利理念的發展,如何減少國家權力的介入,對「問題少年」進行非司法性的處遇,已然是廿世紀末以來的主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少年司法所規範的對象,僅限於「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而不及於「虞犯」;還特別規定「要建立最適當、最好的方法,使兒童能在充分尊重人權與法律保障之下,不必經由司法程序,而作適當處理的途徑。」對於「犯罪少年」,尚且要避免司法程序,更何況只是被認定為「有犯罪可能的虞犯」。
我國雖因國際政治現實無法成為聯合國會員,但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規約的宗旨、精神,都深具實踐可能性。因此,筆者多次為文呼籲,應檢討虞犯少年概念,並將此「僅須特別監督關懷而未犯罪的少年」處遇非司法化。如果修法能順利通過,無疑是少年司法制度史上重要改革,也是接軌兒童人權保護國際化的具體落實,值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