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三親等以內 不能當公益信託監察人

信託公會將公益信託自律規範草案報送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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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改選下任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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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仲達可望獲得推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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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掌公會龍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在金管會行政指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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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會已將辦理公益信託業務的自律規範草案報送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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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要求信託財產本金的百分之一須用於公益活動,另也針對委託人、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等三者,祭出關係人規範。信託公會今天改選下任理事長,據了解,雷仲達因在公益信託、安養信託、家族信託、監護信託等領域,積極任事、貫徹主管機關要求,可望獲得推舉,續掌公會龍頭。 關於公益信託的關係人規範,首先在委託人與信託監察人方面,草案明訂委託人三親等以內之人,不得出任該公益信託的信託監察人。其次,在委託人與諮詢委員會成員方面,委託人三親等以內之人,擔任諮詢委員會成員人數占比,不能逾三分之一。信託業者表示,三親等採民法定義,包括曾祖父母、曾孫、叔伯姑嬸、舅舅阿姨、姪子、外甥等及其配偶,親屬範圍還算廣,應該有助於落實公益性。信託公會最新統計,二○一八年底,國內共有二六二個公益信託帳戶,信託資產本金合計約八五六億元。規模最大的是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金額約三○三億元;較小的則有遠雄企業團社會福利公益信託、阿瘦羅小弟公益信託等,信託資產本金都不到一萬元。由於信託資產本金的規模,大小差異極大,草案也明訂,信託資產本金若達一億元,委託人每年須找會計師查核簽帳報表。另外,受託人(信託業者)若發現該公益信託規畫的新年度活動不符公益性,應主動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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