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前黨工李明哲(左二)遭陸方以「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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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5年。 圖/翻攝自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 分享 facebook 李明哲遭大陸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五年徒刑。總統府及陸委會對此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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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傳播民主理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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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無法接受」。個人雖未看到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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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針對上開回應與輿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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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無憂心。是撰文如下,一抒拙見:關於兩岸交流往來所衍生法律事件之處理,我方係統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規範依歸。其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我方之所以「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即寓含有間接承認對岸刑事判決與執行合法性之意。加上第四十一-六十二條關於處理涉兩岸民事事件不排斥適用大陸法律,與第七十四條關於認可大陸人民法院民事確定裁判之規定,復參酌現行兩岸已締結司法互助協議與相關實踐等,吾人以為,取法比照國際準則,相互理解並尊重「法域平等」與「法域獨立」,盡量包容大陸可能與我歧異的法律制度與司法裁判,應是我方處理對應李明哲案或類似爭議時,所應優先秉持的基本專業立場。如此,亦方可符合並落實蔡總統之前「依據法律處理兩岸事務」的政策宣示。從而,在彼此尊重「法域平等」與「法域獨立」的大原則下,縱認本案有程序失當、判決違誤或量刑過重,我官方固可嚴正適切地聲明抗議或表達遺憾。但若置「法域平等」與「法域獨立」於不顧,在案件事實與證據均屬未明前,僅僅依據自我法律與人權標準,逕行論斷指摘對岸枉法判決,要求馬上放人,則誠屬「太過」。亦恐因此有害兩岸關係與雙方司法互助的進展。對事件後續的處理建議,一是積極因勢利導:以本案為例為鑑,務實檢討現行兩岸司法互助,並據以嘗試重啟相關協商。除關於台灣居民涉犯大陸所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遭限制人身自由的通報漏洞,應早日補正外,本案所凸顯台灣居民在對岸涉訟時的法律援助不足,包括缺乏可信賴的刑事辯護、權責機構訪視與家屬探視管道不暢等問題,亦有待溝通改進。二是展開人道救援:對於已確定入監服刑的李員,在爭取適用大陸刑法既有的「假釋」與「減刑」外,協助其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所建立,已運作有年的服刑人員移管機制,盡快返台,也是可考慮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