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槍打死人下場 近10年僅2例無罪

高雄保大特勤中隊警方上月27日開22槍擊斃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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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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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台南發生翁姓通緝犯拒盤查要駕車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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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開6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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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不滿指「打他腳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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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引發警用槍時機討論。據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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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年發生6起警開槍打死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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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司法審判,僅2起獲不起訴或無罪。2008年9月29日清晨5點多,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警員林冠宏執行攔檢勤務,於三重中山路發現2男共乘1輛車牌以粉紅色毛巾遮蔽的重機,由於對方拒停受檢,林追捕開了6槍,使後載的吳姓男子頭部中彈亡;林冠宏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1年6月、緩刑3年,並付522萬元和解。 2011年7月11日凌晨,北市內湖分局警員朱世凱、吳俊德獲報處理擋路的林姓民眾,卻遭揮刀攻擊,對空鳴槍警告未果,朱往後退閃時摔倒,4秒內開4槍擊斃林,檢方調查認定屬正當防衛,將朱不起訴。2013年8月13日晚間,北市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張景義為協助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朝車輪開2槍,1槍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的腹腔,送醫不治,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張用槍具急迫姓,且射輪胎,已盡力減低對黎或路人的危害,未違反比例原則判無罪,家屬要求上訴中。2014年2月16日下午,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對倒車加速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打開車門朝羅的腿部連開3槍,羅負傷駕車逃半公里墜入田埂,送醫因大量出血不治;法院認為,羅只想逃逸、並無衝撞動作,葉沒立即危險,可避開羅或射破輪胎阻止,「未選擇對嫌犯侵害最小的方式」,用槍逾越必要程度,雖然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仍被判6月、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另民事部分,桃市府一審需國賠85萬5千元。2016年1月22日凌晨,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與同事巡邏發現失竊轎車,閃燈鳴笛對方拒停並加速逃逸,雖然一度攔停,贓車卻又試圖繞過警車,劉政國朝車子右側開槍,子彈貫穿右後車門玻璃,打死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檢方檢視行車記錄器後,發現贓車只是逃避檢查,無衝撞或攻擊等行為,員警沒生命危險應放棄射擊,開槍已逾越比例原則,將劉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2017年8月31日上午,新竹縣竹北警分局警員陳崇文獲報處理越南移工阮國非砸小貨車、推機車入水坑,阮當時疑酒醉、吸毒,出拳、腳踢攻擊警,還想拿石頭砸,不理會陳舉槍喝令,坐入警車有意搶車,陳於是朝阮連射9槍致死。檢方調查認為阮沒武器,陳應可鳴槍威嚇、射輪胎,陳雖非有意射致命部位,但未注意比例原則,用槍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越南移工阮國非涉砸車又不理警方喝令,還想坐進警車,遭竹北警分局警員陳崇文擊斃,陳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北市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張景義(左一)開槍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一審獲判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阮國非家屬來台陳情。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開3槍打死開車加速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法院認為「未選擇對嫌犯侵害最小的方式」,判6月徒刑確定,另判國賠85萬5千元。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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