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民眾很少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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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收到地檢署傳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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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發現傳票上僅記載被告名字及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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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原告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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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知道被誰告?喪失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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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茫茫然、不知所措、無從為自己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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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少民怨。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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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偵辦貪汙、或妨害性自主案件,基於辦案需要,為避免同夥串證、或到被害人住處恐嚇,影響案情偵查結果,或為了保護被害人、或基於檢舉人身分保密等,未在傳票上寫原告名字。
蔡宗熙強調,為顧及民眾權益,在傳票上寫不寫原告身分,方便當事人在偵查庭的答辯,檢方將視個案而定,以不影響偵查結果為前提。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李慶義表示,檢方發傳票應寫被告及原告身分,讓被告事前得以攻防辯解,為避免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可先開庭讓被害人陳述,掌控有利證據後,再傳訊被告。
陳姓校工日前接到地檢署寄發的傳票,但沒有原告的名字,他百思不得其解,不知是誰告的,打電話到地檢署詢問也問不到,事後他到庭才知道是半年前車禍糾紛,因他口頭與對方談判,對方因他未履行賠償提告。
陳姓校工認為,他沒有與人結仇、也沒有欠債,接到沒有寫原告的傳票通知很令人困擾,不但自己想破頭都想不起來被誰告;他覺得自己在半年前的車禍沒有錯,事後卻被告,開庭卻連為自己答辯機會都沒有。
從事快遞的林男駕車送貨時,不小心在不同路口,擦撞傷兩名機車騎士,事隔多月接到檢方傳票,因未署名原告姓名,他摸不著頭緒,出庭後見警方調閱監視器資料等佐證,確是他駕貨車肇事,當庭坦承,並願私下和解。
調解時,林男見有2名被害人出席調解,還以為兩人套好招,想利用車禍案坑他或「詐財」,當場在調解委員面起爭執。
林男在調解委員說明原委後,才發現原來事發當天,在兩處路口擦撞到騎士,且警方都調閱到監視器等佐證,因機車騎士僅受輕微擦撞傷及機車小受損。當庭圓滿和解時林男表示,若法院傳票寫清楚對方控告內容,也不致發生這種「誤會」及小插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