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男子前年12月經由通訊軟體認識女被害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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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利用她傳送裸露不雅照片、影片脅迫發生性關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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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恐嚇她如果跟別人約會要把影片跟照片傳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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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她身心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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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承認犯行並賠償;法官依蘇違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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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徒刑1年8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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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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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念在他願意賠償女被害人60萬元,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判決說,蘇前年12月間,經由Line認識女被害人,聊天過程要求她自拍胸部、下體等不雅照片及影片,她應允拍攝,去年1月起,陸續傳送數件裸露胸部、下體照片及影片給蘇。 女被害人去年1月4日以LINE向蘇表示無法前往汽車旅館見面,蘇接續傳送訊息向她恐嚇稱,如不與他發生性行為,將公開及散布她的裸照與影片,她擔心家人知悉此事,害怕裸照及不雅影片外流將造成名譽受損,心生畏懼不敢抗拒,被迫於1月6日,在台南市一家飯店房間內,任由蘇性侵。事後,女被害人不願再與蘇聯絡,他竟以Line恐嚇她,要公開、散布裸照與影片而加害她的名譽,令女被害人心生畏懼,報警法辦、起訴。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蘇違反強制性交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依法量刑。蘇姓男子涉嫌利用女被害人傳送不雅照片、影片脅迫發生性關係後,還恐嚇她如果跟別人約會要把影片跟照片傳出去,造成她身心受創。法官依蘇違反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1年8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都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圖為台南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