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偷拍… 慾照傳女友判恐嚇

王姓男子在女友有新戀情提出分手要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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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傳簡訊要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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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公布性愛畫面;女子指控王偷拍親密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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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勘驗性愛畫面時當庭淚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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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激動暫時離庭。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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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現相關畫面都是正面貼近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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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影片非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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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依恐嚇罪判王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法官認為,被害女子雖然當庭情緒崩潰,但一般人受到昔日親密愛人通知要公開性愛過程時,也會有震驚、恐懼、對惡劣行徑感到羞憤的情緒,尤其法庭上尚有其他人在場,被害人當庭哭泣非必然是因為被偷拍畫面導致。被害人收到王姓男子(廿五歲)恐嚇簡訊後回覆「所以你的威脅就是影片照片」,顯然知道有影片的存在,因此影片並非偷拍。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和女友交往一年多,去年十月得知女友另結新歡,他不願分手,數次傳訊息騷擾女方;王提「五方案」要求女友選擇,分別是密友方案、放棄新男友、回他身邊暫當密友、讓大家看清女方、看女方表現再決定,並揚言公開對方的私密照和性愛影片。
女子刻意疏離、拒絕王接送,王又邀約出遊,女子以無法休假為由推拒,王心有不甘,再傳女子私密處照片、性交影片給女方,並稱「我想告訴妳的是我沒騙妳」、「按下去把照片給妳爸的瞬間一切都回不了頭…」女友嚇得指控王偷拍、恐嚇,還在法庭上泣不成聲。
檢方依妨害秘密、恐嚇罪嫌起訴王,台北地院分別判處六月、四月徒刑;王上訴,高院認定性愛影片非偷拍,妨害秘密部分改判無罪,僅依恐嚇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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