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納保法袒護稽徵機關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 facebook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昨(24)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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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太過保護「稅捐稽徵機關」而非保護「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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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達到立法目的。他舉出五大重點與納保法第1條立法目的就不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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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質疑未能落實納稅者保護的聲音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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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冲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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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因於立法過程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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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條文協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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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掌握立法意旨,以致最終通過的版本相較原提案版本,有失保護納稅者意旨。 納保法第1條條文開宗明義是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的保障而制定。但陳冲認為,納保法有五大重點與第1條條文不符。一、是有關稅捐稽徵機關所做的課稅或處罰,條文規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陳冲說,如此一來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3款大量作成的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行政處分,就可無須說明理由。二、是條文規定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陳冲說,反面解釋就是如不盡協力義務者得依推估結果處罰,有違推估應僅及於課稅事實,而不應及於處罰原則。三、是條文規定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的納稅義務。協商時未堅持原草案二年時間,有失保護納稅者意旨。四、是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所發布的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但協商時,刪除了法規命令,不夠周延。五、是條文規定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陳冲說,原草案是爭訟超過八年的財稅案件,稅捐機關不能再課稅,但協商過程被改為15年,且是自法院撤銷或變更判決後起算,陳冲說,光是訴訟可能就要花十年,加上15年內可能被開稅單,屆時納稅義務人可能都已不在人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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