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饒姓男子大前年1月身穿白色短裙、騎車朝一旁女子強抓下體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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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性騷擾判處拘役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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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提上訴稱「沒有摸到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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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趕著回家才向檢方坦承;但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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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若非有意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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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要光天化日下穿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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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非是為了誤導被害人、躲避警方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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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被害女子供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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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1點多突然有個男子身穿黑色外套、白色短裙,騎車靠得很近還作勢要推倒她,隨即趁機往她下體用力抓了一把後逃逸,還好她姐姐開車在後方,行車紀錄器都有拍到,一起到派出所報警提告。饒起初坦承犯行,事後和女子達成和解,檢方依性騷擾防治法將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判處拘役55天,得意科罰金5萬5000元;但饒不服提上訴,堅稱「沒有摸到女子」,偵查中是因趕著回家照顧小孩才承認等語。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害女子偵訊、審理時證詞一致,應無冒偽證罪謊稱遭性騷必要,另有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佐證,而饒男先坦承一時衝動、有意搭訕而靠近,後又改口沒有摸到對方,偵查中坦承只是隨便講講,因為趕著要回家顧小孩。判決指出,饒說詞反覆,竟因趕著回家就隨便承認犯行,與以一般自認無犯罪者極力否認有別,且如果他無意性騷,何必在光天化日下穿女裝騎機車?無非是為了誤導被害人、躲避警方追查,可見他一開始就以預謀犯案。法官認為饒為畏罪卸責之詞,不與以採信,認定並無裁量濫用情事,維持原審駁回其上訴。饒男穿女裝朝女子抓下體逃逸,事後上訴喊冤稱「沒有碰到她」,法官質疑,若無意性騷何故穿女裝,駁回其訴。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