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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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法官7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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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法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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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身的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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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 (中央社) 分享 facebook 大法官昨作出釋字七七一號解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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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取得的繼承權不容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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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應得的遺產權如遭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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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後仍有機會請求回復。過去最高法院的判例及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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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眾的繼承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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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悉受損害二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不行使,便認定全部喪失,這些見解被大法官認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宣告違憲。 不過,為兼顧法的安定性,真正繼承人請求繼承回復仍有時效限制,依民法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的時效相同,換句話說,即日起,不管遺產是動產或不動產,繼承回復權的請求時效均為十五年,有相關財產爭議的民眾,必須「把握時間」。舉例來說,有些小孩的母親過世後留下遺產,可能全被父親納入名下,沒有給同樣有繼承權的孩子;或是父親過世後的遺產,全被叔叔、伯伯拿走;長大後想取回屬於自己應有的財產,卻因已超過十年,被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釋,遭法院認定超過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追討無門。本次釋憲案源自兩起聲請案,其中一起的聲請人為台中駱姓代書的女兒,駱在二○○三年四月死亡,家族會議決議,除駱的胞弟、妻子外,其他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他們共同繼承土地、處理債權債務。駱的女兒當時還沒成年,由母親代理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台中地院民事庭認為駱妻代理女兒拋棄繼承的聲明違反女兒利益,判決無效,確認駱女對父親的繼承權存在。不過,駱女二○一二年十月另對叔叔繼承父親的土地部分,提起請求塗銷土地繼承登記之訴,遭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她去年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七七一號解釋指出,「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是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的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已合法取得的繼承權;繼承財產若遭占,得要求歸還。大法官審查的客體包括最高法院一九五一年台上字第七三○號民事判例、司法院一九四八年解字第三九九七號解釋,認為判例與院解字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自昨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