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林姓男子與妻感情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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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嚷著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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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20日林妻拿著「第三度」擬好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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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林男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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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當時找小舅子夫妻當證人簽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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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車上沒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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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證人未確認他離婚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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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法官認定,依民法規定,二願離婚者需有2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但,證人要確認兩造有離婚真意,才具法定要件,因此判定兩人婚姻關係依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