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奕璿(STPI科技政策研究組)瑞士的國土規模及自然資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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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最新發布的2018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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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穩坐全球最具創新能力國家的寶座。瑞士的先天條件相對缺乏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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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卓越的創新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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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功於該國有一個理想的研發及創新資源配置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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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追求研究與創新的自由在法律基礎上受到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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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運輸、能源、資通訊、高等教育與研究等各方面建置良善的基礎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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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自由競爭的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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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場有限卻又有效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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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瑞士各部門的研發經費中,不論是經費來源或經費的執行,占比最高都是企業部門,有近64%的研發經費來自企業部門,更有高達71%的研發經費由企業部門執行,且企業投注的研發經費,大多數都是做為自身的研發活動之用。政府部門則是貢獻研發經費的次要來源,占比24%,但是政府部門自己執行研究經費的比例甚低,只占全國研發經費總數的0.88%。除企業部門外,執行占比次高是高等教育部門,總計執行27%的研究經費。值得一提的是,全國研發經費總數中,有10%來自國外部門,且數額中88%占比用於企業部門中的研發活動,這主要反映同一集團旗下各公司間的授權行為,而高等教育部門則接收來自國外部門的12%經費,其執行內容主要與歐盟研究架構計畫有關。在與教育、研究與創新有關的經費規畫方面,瑞士聯邦委員會每四年會向國會呈交教育、研究與創新促進規劃案(ERI Dispatch),其內容涵蓋聯邦政府負責之瑞士教育和研究與創新體系相關政策,也針對體系中那些由各州資助並隸屬各州權限的部分,簡述聯邦政府對其所做的規劃與承諾。透過ERI Dispatch,國會得以確認在四年的任務執行期間,教育研究與創新的經費補助範圍。瑞士在促進研發活動與相關資源,法制基礎方面也有相當縝密的搭配,研究與創新促進聯邦法案(RIPA)輔以瑞士高等教育部門資助與協調法案(HEdA),為聯邦政府在研究創新方面的推動任務上提供關鍵的法律架構,並清楚規範包括瑞士國家科學基金會(SNSF)、科技創新委員會(CTI)、瑞士藝術科學學院等重要的研究經費資助機構之任務、角色及責任。與其他國家相比,瑞士的稅率較低,企業稅平均18.3%,法國是33.3%,德國為31.5%,有利於公司進行營運及研發創新活動。雖然瑞士沒有特別針對企業研發活動提供稅率方面的優惠,甚至2017年2月全民公投更否決調降企業稅率的公司稅改革案,不過不另課徵資本利得稅,仍對新創公司及小型成長公司的稅制具有優勢。整體而言,瑞士在研究與創新方面的卓越表現,歸功於該國研發經費的配置得宜,特別是瑞士政府對於促進國內創新研發能量、積極建立國際合作網絡方面的諸多作法,更是提供我國政府科研計畫觀察與學習的標竿對象。(作者是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