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男子疑似不滿父親曾向警方下跪求情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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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懷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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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涉嫌買汽油裝入玻璃瓶自製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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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楠梓警分局楠梓派出所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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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警方及時發現制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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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考量他一時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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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造成財損、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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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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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輕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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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上訴。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9歲,公共危險前科)曾經親見罹癌且自殺數次的父親,為了他自己涉刑案,向楠梓所員警下跪求情,就心存怨懟,去年6月14日下午4點半多,他在家飲酒後,就將玻璃瓶塞入布條,騎機車去加油站買0.52公升的95無鉛汽油,裝入自製成汽油彈。 陳當天6點多抵達楠梓所,站在所外10多公尺處,距離屬投擲臂力可及,他便拿打火機嘗試點燃汽油彈,不過隨即被所內值班員警察覺,立即衝出拔槍喝止,其餘員警趕緊壓制逮人。值班的李姓員警作證指出,陳姓男子曾毀損過派出所大門,當天一發現他將機車停在派出所前方,就持續關注他動作,發現他拿出裝有液體的瓶子且附有布條,直覺是汽油彈,就趕緊提醒所內同事,再看到陳使用打火機,便迅速衝出喝令他。一審認定陳犯放火未遂罪,酒後騎車來作案另犯公共危險罪,及前案破壞派出所大門犯毀損罪,3罪合併判2年6月徒刑。陳姓男子針對放火未遂罪上訴,一度辯稱是要自焚、恫嚇警方,不過合議庭認為,陳當時一手拿汽油彈,一手拿打火機並撥轉冒出火花,屬於已經著手要放火,並非只是「預備犯」,而是未遂。高雄高分院認為他雖就診精神科,犯案下認知功能未受損,但一時情緒失控、衝動之舉,不是高度預謀性犯罪,審酌陳認罪、具悔意,還沒引發火勢就被制止,沒造成傷亡或財損,若依法至少須判3年6月徒刑,仍嫌太重,改輕判2年。仍可上訴。陳姓男子去年涉嫌自製汽油彈要砸楠梓派出所,幸好被及時擋下。圖/翻攝自楠梓派出所臉書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