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發票未蓋專用章 最高罰鍰1.5萬元

新莊區柳小姐詢問: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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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處罰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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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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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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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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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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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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