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 不能當闖紅燈證據

桃園黃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台三線新竹路段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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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攔下指他闖紅燈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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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警員距離路口2百多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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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稱行車紀錄器有拍下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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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卻以監視器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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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監視器不能當證據、目測會有誤差,判撤銷裁罰。桃園地院調查,黃姓男子去年3月24日中午,騎機車經過台三線新竹峨嵋段路口時,被員警攔下告知「你闖紅燈了」,開罰1千8百元。黃姓騎士不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表示,當天確認號誌是綠燈才通過路口,而員警所站位置距路口240公尺,開單時還說「我們全程用行車紀錄器錄下來了」,但事後只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而照片中車型、顏色和車牌號碼模糊不清,根本難以辨識,有可能是別人違規,帳卻算在他頭上,他以警員站路口太遠、目測疑有誤差,主張撤銷罰單。法院審理時,警方表示,員警當時正巧行經過當地路段,在無預警狀態下,無法以隨身帶的攝錄機錄製,但依據路口監視器畫面,認定黃姓騎士闖紅燈,裁罰無誤。法官認為員警「聲稱」用行車紀錄器拍下闖紅燈,實際卻用路口監視器當證據,根本是便宜行事。法官認為各地路口遍佈監視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認定監視器畫面「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且員警離路口達240公尺,目測難免有誤差,判黃男不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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