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鍾姓男子十多年前交通違規未繳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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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理單位以「一次裁罰」措施註銷汽車駕照;去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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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男「無照駕車」被罰款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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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在不知情狀況下遭註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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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車的罰單應該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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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他勝訴。法官認為交通部「一次裁罰」措施為非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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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接到罰單可提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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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自己權益。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此措施讓原本要四次才完成裁罰通知的程序變成一次作業解決,除縮短處理時程,更大幅節省雙掛號郵資,現在也都有申訴程序與窗口。民眾如果覺得不合理,可到應到案處說明理由,原因正當且屬實就不會再加重處罰。鍾姓男子民國90年因交通違規未繳罰鍰,被監理站以一次裁罰逕行註銷汽車駕照;去年底駕車上路,遭告發「駕照註銷仍行駛道路」違規行為,罰款9千元。他提行政訴訟指出,未收到監理站寄給他的駕駛執照註銷處分通知書,他在不知情下被註銷駕照,舉發他無照駕車並處罰,無理。一審法官認為,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製成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的處分應送達車主,車主收到處分書才能請求救濟;監理站只作一次裁決及送達,只生預告效力,非合法有效之行政處分。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上訴,指一次裁罰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但二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一次裁罰處分逕行註銷駕照,屬未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法官說,開車是現代日常生活、職業不可或缺,主管機關吊銷人民駕駛執照時,應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吊銷駕照需違規人未依期限繳罰鍰,或未依期限繳送駕照,且未提起行政救濟或被法院判敗訴確定時,才能作處分書並依法送達,以維護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時的請求救濟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