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須辦理資遣通報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21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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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被資遣失業勞工早日重回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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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於資遣員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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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於員工離職的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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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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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所在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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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14)年1至11月資遣通報公司家數為1萬6,326家,資遣人數為2萬3,260人;較去年同期減少1,139家(-6.52﹪)及3,048人(-11.59﹪)。雇主如依法主動辦理通報,除可免於遭受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損失外,也可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聯繫失業勞工,提供其各項就業服務措施,包括申請失業給付、辦理求職登記、提供就業諮詢與輔導等,以儘速協助被資遣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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